Article 18

In force

引黄古灌区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划定的古灌溉工程及其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标明界区,设立统一、规范的界碑(界桩),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引黄古灌区遗产标识或者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徽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侵占、改变古灌溉工程及其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的界碑(界桩)以及引黄古灌区遗产标识、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徽志。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