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自治区实行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名录制度。
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名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名录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编制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名录,应当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引黄古灌区遗产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