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In force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安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安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