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单位、个人利益;

(二)利用职务便利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装修装饰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三)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时,向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并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