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驻琼部队、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医疗、环卫、环境保护、气象、民航、铁路、港口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
消防救援指挥应当纳入省人民政府建立的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互联共享道路交通、气象、公共卫生、环境监测、海上搜救、电力、三防、抗震救灾、森林防火等信息,实现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消防救援力量和资源,建立区域消防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周边省、自治区消防救援力量和资源,建立跨海消防救援增援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