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建设。组建单位应当保障消防队的建设经费和业务经费。

专职消防队建成后,应当经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得随意撤销。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开展灭火救援演练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