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消防救援站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组织、指导前款规定的相邻或者相近的单位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