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

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铁路、港口、民航、森林、水上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