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以及园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对老城区、城中村、偏远农村的居民推行火灾保险,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贴。
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保险,建立火灾风险评价机制,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和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联系浮动,促进投保单位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