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从事与治理工程无关的挖砂、取土、采石、挖土洗砂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