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城市建设各项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市民的意见后,方可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