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