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为公众查阅风景名胜区规划提供便利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名录的;

(三)未按照要求设置界碑、界桩或者边界标志的;

(四)未进行水质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

(五)未定期检查和维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安全设施的;

(六)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七)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