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下,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州的地方财政收入。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地方财源的培植,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和省的财政体制,结合实际制定对所辖县、市的财政管理办法。根据本级财力,逐步增加对县级的财政转移支付,对民族乡给予财政照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优化支出结构,确保自治州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公益性投入,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