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彝族公民所占比例可以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并应当有彝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