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其他公共场所、设施容貌管理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对组织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者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换陈旧、破损、显示不全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设施和树木、建筑物外墙、公共区域的地面上乱涂写、刻画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擅自占用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设施上设置、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的,占用人在使用结束后没有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