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实行城市化管理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实行城市化管理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