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盒)等废弃物;

(三)乱扔动物尸体;

(四)临街商铺、摊档不及时清理其经营产生的废弃物;

(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往他人交通工具上投放印刷品;

(七)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八)其他影响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