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建筑垃圾、陶瓷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利用或处置、清运,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陶瓷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陶瓷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建筑垃圾、陶瓷垃圾堆放场所,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