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二)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挖掘、乱停放等行为;
(三)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等。
责任人对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履行。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