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Amended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要求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