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一)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候选人推荐日期截止前三年内,因物业管理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人内任职的;

(四)候选人推荐日期截止前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

(五)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六)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发布不实信息或者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