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划定警戒区,标明和封闭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二)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及时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
(三)向受灾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四)抢修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用救灾设备和设施;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
(七)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维护社会秩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避险,不得妨碍应急救援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