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学校、幼儿园、医院、广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馆)、交通枢纽和重点工程所在地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应当加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功能,及时准确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农牧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以及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向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确定气象信息员或者协理员,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递。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