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湿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做好湿地保护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存在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应当及时反映和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