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湿地旅游专项规划,指导湿地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湿地从事生态旅游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湿地保护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