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他设施;

(二)向水体倾倒生活垃圾;

(三)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从事淘金、采砂、采石、采矿活动;

(五)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限制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