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相关资料,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申请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不予通过核实并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意见。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