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在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内农(牧)民新建住宅的,应当持拟建房的用地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农(牧)民,应当持原有宅基地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规划、村庄规划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规划的乡、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农(牧)民住宅建设的可以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