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城乡规划确定的下列公共服务、社会公益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一)铁路、公路、机场、道路、广场;

(二)管道设施、电站、输配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三)绿地、林地、湿地、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四)文物古迹;

(五)消防、防汛、防震减灾通道;

(六)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医疗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品仓库;

(七)学校、医院、福利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的用地。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