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不得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

窑炉、锅炉等高污染燃料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