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批评、投诉或者举报。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途径,及时依法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