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未按批准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批准设置期限届满后未及时拆除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