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对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草原使用证。 第十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使用的草原可以由单位统一经营,也可以由职工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可以承包到家庭或者联户经营。农区的草山、草坡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也可以承包到家庭或者联户经营。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