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重点鼓励和支持下列节能活动:

(二)生产、使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三)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四)开发利用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五)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节能建筑材料、节能技术和产品;

(六)对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七)节能服务机构按照市场机制参与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用能管理;

(八)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其他节能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