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Chapter 2 节能管理Article 16In force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