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省节能监察机构负责下列节能监督和检查工作:

(一)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情况,依法查处和纠正能源利用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

(三)监督检查能源检验、测试、设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情况;

(四)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和检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