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信访人依法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不得干扰和阻挠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 第十八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咨询、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机构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咨询服务; (三)要求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回避;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及结果; (五)提出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复核或者举行听证的申请; (六)要求对个人信息以及隐私保密; (七)要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四)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网上信访等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真实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项、事实、理由等事项。 信访人采用口头、电话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如实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如实登记。 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形式提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信访事项的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因故不能直接向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代理人应当如实反映信访人的真实意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信访请求。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