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取土、挖砂、采石地点,规范取土、挖砂、采石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范围的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开采零星矿产资源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