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以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农牧业规划、林业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协调。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