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8
Repealed燃气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恢复供气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立燃气抢修设施设备,配备抢修人员和必要的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和检测仪器或者未按照要求开展抢修的。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没有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