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管道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管道及设施、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给管道燃气企业。无正当理由的,管道燃气企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接收。

移交工作完成前,建设单位承担管道及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发生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更新。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