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投诉、举报和奖励工作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扬尘污染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