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建设工程施工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二)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三)建(构)筑物拆除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重点扬尘污染源逃避监管的。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