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水上运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的,责令限期补办,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使用开底船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向水体非法排放建筑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装卸、运输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排放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装卸、运输过程中撒漏建筑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破坏、拆除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使其不能正常使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为开底船、未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未取得《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船舶提供建筑废弃物装载服务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