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第十项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在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