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省依法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陆生野生动物:

(一)褐马鸡、黑鹳、华北豹、原麝、大天鹅、猕猴、刺猬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野猪、草兔、原鸽、猪獾、黄鼬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三)蝙蝠、田鼠、蝉等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外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

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内的猪、鸡、鸭、鹅、牛、羊、驴等家畜家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疫检验后,可以食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防疫需要依法决定临时禁止食用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