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