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相关设施疏于管理和维护,致使设施损坏或者丧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违反规定泄露投诉人、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