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完善下列公共服务设施:
(一)道路、桥梁、公共交通设施、交通信号灯和标志标线、交通监控系统等交通设施;
(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场、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轮椅通道、缘石坡道、无障碍扶手等无障碍设施;
(四)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公共文化设施;
(五)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六)居住小区、应急避难场所、公共厕所、街道、楼宇、门牌等标志设施;
(七)公益广告栏、宣传栏、文明行为提示牌等宣传设施;
(八)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设施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和管理维护,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5, 2020